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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化解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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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化解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措施

××市化解 不动产 登记 问题的措施

为认真做好 不动产 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全力推动解决

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办理 不动产 登记 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

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措施问题的 项目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城市(镇)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国有 建设 用地 范围内,2015 年 3 月 1

日《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取得 建设 项目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但未办理或未完善 用地 手续,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 项目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1.开发 建设 单位存在的,由开发 建设 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申办

完善 项目 审批相关手续和 不动产 首次 登记 。开发 建设 单位已灭失,既

无联建单位又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市化解 不动产 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 建设 项目 所在辖区街道

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作为代办主体,代

为申办完善 项目 审批相关手续和 不动产 首次 登记

2.对未办理或未完善 用地 手续的 项目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分

不同时段、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 项目 建设 时的政

策规定补办 用地 手续。无政策规定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本文关键词: 不动产 项目 建设 用地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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