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 出差 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 出差 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 出差 前应填写" 出差 申请单"。 出差 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
照程序实核。
(二) 出差 人凭核准的" 出差 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 旅差 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
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 报销 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
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 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 出差 :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 出差 ,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 出差 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
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 出差 时间,否则除不予 报销 旅差 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 旅差 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 报销 ,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 报销 。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 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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