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
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
假,每年累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 1 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 11 个月,
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 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 6 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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