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 管理 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定本 管理 规定 。
第二条 总公司 钥匙 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 管理 、复制,部门 钥匙 由部门负责人 管理 。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 钥匙 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 钥匙 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 钥匙 ,得向 保管 人 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 管理 钥匙 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
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 保管 人 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 保管 人 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
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 钥匙 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三)非经 管理 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 钥匙 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
管一套,并依类 保管 ,以备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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